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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2013)宾刑初字第286号梁友方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宾刑初字第2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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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开设赌场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友方,男,1981年出生,身份证号码×××221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址:广西××自治区宾阳县××号。因在公共场所参与赌博,于2013年1月10日被宾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同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2月25日被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同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

宾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宾检刑诉(2013)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友方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凯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友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友方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他们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打击开设赌场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认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友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青晴人民陪审员:覃小君人民陪审员:杜美燕

书记员:龚芳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