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霍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芮某某,男,2013年4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叶集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霍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3年9月1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9月22日由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霍邱县看守所。
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以霍检刑诉(2013)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芮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芮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芮某某伙同他人,设立赌博场所,抽头渔利,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积极参与,不分主从。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芮某某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芮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人芮某某违法所得2300元予以追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2日起至2014年8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刘功群
书记员:(代)陈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