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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0

王德江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0﹞霍刑初字第00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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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开设赌场文书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霍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德江(绰号王老六),男,1974年12月23日生,安徽省霍邱县人。2009年12月19日因开设赌场被六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18日经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六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霍邱县看守所。

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以霍检刑诉(2010)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德江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兰旻、被告人王德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至10月间,由韦某牵头,王德江、王某三人先后在叶集试验区秀水湾大浴场、胡某家中开设赌场,以“推牌九”方式赌博十余场,每场参赌人员4-10人,涉案赌资数万元。韦某、王德江、王某抽头累计30000余元,三人均分,王德江分得110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李某、台某、尤某、王某、朱某、窦某、台某1、桂某、胡某、徐某的证言,现场方位图、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举报信,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六安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一大队“抓获经过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德江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惩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王德江庭审时能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德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9日起至2010年6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二、追缴被告人王德江的违法所得1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伍军审判员:卞命友人民陪审员:申玉华

书记员:吴文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