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施益梅,女,1966年9月2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4月16日被抓获,同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黄建洲,浙江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吴天池,男,1965年12月2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4月16日被抓获,同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叶建荣,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10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益梅、吴天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施益梅、吴天池及辩护人黄建洲、叶建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益梅、吴天池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以网上“百家乐”形式开设赌场,从中非法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施益梅、吴天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施益梅、吴天池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黄建洲、叶建荣请求对被告人施益梅、吴天池减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施益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6日起至2012年4月15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二、被告人吴天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6日起至2011年4月15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三、随案扣押的作案用工具手机四部、笔记本电脑二台,予以没收;被告人施益梅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八千元,被告人吴天池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七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胡慧
书记员:张威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