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6日被抓获,同月7日被取保候审。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3)19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向冬华、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游戏机开设赌场,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按其所犯的全部罪行予以处罚;被告人谢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谢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谢某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五百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二、被告人谢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五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段金荣
书记员:谢玲玲(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