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忠明,绰号王老幺,农民。2006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辩护人王盛,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慈溪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3)1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忠明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忠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本院依法转为简易程序审理。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勋文、被告人王忠明及其辩护人王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忠明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从中非法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忠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忠明庭审中能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王盛请求对被告人王忠明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忠明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忠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6日起至2017年1月5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二、被告人王忠明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段金荣人民陪审员:赖佰君人民陪审员:楼百青
书记员:谢玲玲(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