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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汤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甬慈刑初字第19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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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开设赌场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3)18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贾端阳、被告人汤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从中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汤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被查扣的赌资及供犯罪用的作案工具应予没收。根据被告人汤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汤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二、被告人汤某等人共同犯罪违法所得的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扣押的赌资人民币一百八十九元、供犯罪用的游戏机一台(均扣押于慈溪市公安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倪东海

书记员:范钧菲(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