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0年7月11日被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以涉嫌开设赌场罪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执行逮捕。2010年8月27日由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桂市象检刑诉(2010)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开设赌场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本院酌情对被告人何某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黄清波
书记员:吴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