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0

罕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0)象刑初字第35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开设赌场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0年7月11日被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以涉嫌开设赌场罪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执行逮捕。2010年8月27日由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桂市象检刑诉(2010)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开设赌场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本院酌情对被告人何某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黄清波

书记员:吴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