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农民。因犯抢夺罪于1997年4月19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09年8月18日被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刑诉(2010)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善良风尚。依照上述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金雅林
书记员:高春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