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2年4月19日被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刑诉(2012)8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溪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王宏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章某甲的犯罪情节及犯罪后的悔罪表现,对被告人章某甲可适用缓刑。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善良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五百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金雅林
代书记员:应晓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