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军,男,1985年8月22日出生。2012年9月23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被羁押24天)。被告人胡雷明(别名胡小毛),男,1984年7月21日出生。2012年11月1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砂砂(别名小雨),女,1987年10月9日出生。2012年9月23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被羁押24天)。被告人马文雅(别名小五),女,1993年1月13日出生。2012年9月23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被羁押24天)。被告人郑来财(别名郑秋喜、光头),男,1990年9月27日出生。2012年9月23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被羁押24天)。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刑诉(2013)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军、胡雷明、王砂砂、马文雅、郑来财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军、胡雷明、王砂砂、马文雅、郑来财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军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被告人胡雷明、王砂砂、马文雅、郑来财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开设赌场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军准备犯罪工具、雇佣他人操作电脑、向他人申请账号,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胡雷明、王砂砂、马文雅、郑来财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对其依法均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胡雷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军、王砂砂、马文雅、郑来财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本案事实、情节,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胡雷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五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王砂砂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马文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郑来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作案工具台式电脑二台、手机一部、无线网卡二张及违法所得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曾庆果人民陪审员:张敏人民陪审员:范俊杰
书记员:张如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