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国华,男,195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武穴市。被执行人:湖北沃德尔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石佛寺火车站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朱德民,男,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刘国华与被执行人湖北沃德尔石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3)鄂武穴民初字第007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国华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2013年11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北沃德尔石材有限公司送达(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58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沃德尔石材有限公司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刘国华支付工程款1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3年11月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发布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逾期未履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50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沃德尔石材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3)鄂武穴民初字第0071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执行员??喻政胜执行员??郭博林执行员??陈??彬
书记员:??蒋明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