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市灞桥区建设总公司。法定代表人路登峰,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周选,该单位员工。被执行人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任民,任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西安市灞桥区建设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6日作出(2012)扶民初字第002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西安市灞桥区建设总公司工程款243834.35元,并承担2012年1月9日前利息,诉讼费3170元。该判决已于2013年6月29日生效,申请人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417元,申请人西安市灞桥区建设总公司已于2013年11月19日将案款领回。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扶风县人民法院(2012)扶民初字第002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刘锁林执行员孙武斌执行员陈军辉
书记员:张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