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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一审 · 2013

赵怀宽与曹治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庆西民初字第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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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怀宽被执行人曹治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怀宽与被执行人曹治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677号民事调解书:1.被告曹治军于2013年4月3日支付原告赵怀宽工程款22760元。2.原告赵怀宽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92元,减半收取696元,退给原告赵怀宽696元,原告赵怀宽负担496元,被告曹治军负担200元。

该调解书于2013年4月2日生效,执行中,被执行人曹治军于2013年4月2日按调解书内容履行完毕,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6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许会审判员:王英杰审判员:王玉泉

书记员:喻海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