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文强。被执行人孟祥恩。
申请执行人王文强诉被执行人孟祥恩建设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衡民二终字第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查询银行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存款,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件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八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衡民二终字第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迎坤审判员:郑广平代理审判员:刘万斌
书记员:杜淼
引用法律
《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件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八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