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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二审 · 2012

刘所卷与李丙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衡桃执终字第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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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二审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所卷与被执行人故城县华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李丙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衡桃彭民二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所卷于201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故城县华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李丙超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3858元及利息。由于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执行上述款项,而申请执行人也确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件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8款第(3)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1)衡桃彭民二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荣华审判员:郑广平审判员:刘迎坤

书记员:刘晨曦

引用法律

《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件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8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