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邱建强,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梁杰,广东定海针(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老启荣,广东定海针(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颜小姑,女,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少峰,男,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淑香,女,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文雄。法定代理人:颜小姑。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胡来强,广东首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谢腊梅,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何小雁,女,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上诉人邱建强因与被上诉人颜小姑、贺少峰、贺淑香、贺文雄、原审被告何小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4)清城法横民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清远市清城人民法院(2014)清城法横民初字第879号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巢忠文代理审判员:何燕代理审判员:何昭敏
书记员:张丽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