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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一审 · 2013

解伟民与湖北融智达电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井吕勇执行裁定书

(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24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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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解伟民,男,196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麦斯合普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武穴市人,住武穴市。被执行人:湖北融智达电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井吕勇,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井吕勇,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融智达电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武穴市人,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解伟民依据已生效的(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00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2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北融智达电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井吕勇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付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246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彭建忠执行员?毕万成执行员?查志斌

书记员:?陆大勇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