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桂训义,男,194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武穴市。被执行人:张锦畴,男,195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桂训义依据已生效的(2013)鄂武穴民初字第015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17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桂训义与被执行人张锦畴自愿协商和解,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内容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桂训义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088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郭博林执行员陈彬执行员喻政胜
书记员:蒋明帜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