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仝楠楠,女,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代理人:仝雪明,女,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陈三元,女,195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仝楠楠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武民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裁定将登记在陈虎荣名下位于武穴市梅川镇徐家巷98号(现更名为徐家巷47号)一栋两间两层砖混结构面积为169.28平方米房屋及土地,过户到仝楠楠名下,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325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蔡永宏执行员李至学执行员吕晓斌
书记员:史俊杰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