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武穴市刊江大道**。组织机构代码:01126003-5。法定代表人:周志刚,男,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刘贵容,女,196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其作出的武工商处字(2012)第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以(2013)鄂武穴行非审字第0006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贵容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鄂武穴行非执初字第00073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雷玉兴执行员吴浩执行员胡梦奇
书记员:顾健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