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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一审 · 2013

梅桂芳与武穴市广力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2)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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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梅桂芳,女,196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武穴市人,住武穴市。被执行人:武穴市广力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团山路朱木桥工业园。机构代码:73272539-X。法定代表人:郭安平,男,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梅桂芳依据已生效的(2011)黄民一终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穴市广力制造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付义务。

本案被执行人武穴市广力制造有限公司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梅桂芳27608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元、执行费4041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武穴市广力制造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梅桂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黄冈中级人民法院(2011)黄民一终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彭建忠执行员??毕万成执行员??查志兵

书记员:??陆大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