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永弟,务工。被执行人:王焕江,务工。申请执行人陈永弟依据已生效的(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09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3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焕江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360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彭建忠执行员毕万成执行员查志兵
书记员:陆大勇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