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卢春霞。被执行人:彭九九,系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职工。申请执行人卢春霞依据已经生效的(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07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22日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立案执行。
终结(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07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郭博林执行员陈彬执行员喻政胜
书记员:蒋明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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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卢春霞。被执行人:彭九九,系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职工。申请执行人卢春霞依据已经生效的(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07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22日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立案执行。
终结(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07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郭博林执行员陈彬执行员喻政胜
书记员:蒋明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