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一审 · 2013

卢春霞与彭九九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22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卢春霞。被执行人:彭九九,系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职工。申请执行人卢春霞依据已经生效的(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07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22日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立案执行。

终结(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07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郭博林执行员陈彬执行员喻政胜

书记员:蒋明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