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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一审 · 2013

张丕寿、张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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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丕寿,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务农,武穴市人,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张涛,男,199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学生,武穴市人,住址同上,系张丕寿之子。申请执行人:张海霞,女,199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务工,武穴市人,住址同上,系张丕寿之女。被执行人:武穴市交通运输局,单位地址:武穴市北川路34号。法定代表人:张美基,系该局局长。申请执行人张丕寿、张涛、张海霞依据已生效的(2011)黄民一终字第4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424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彭建忠执行员陆大勇执行员毕万成

书记员:查志兵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