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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一审 · 2013

武穴市第一人民医院与胡水梅、张友良执行裁定书

(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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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武穴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保康路**。组织机构代码:42077048-2。法定代表人:劳威文,男,该院院长。被执行人:胡水梅,女,汉族,1957年9月13日出生,湖北省武穴市人,住武穴市。被执行人:张友良,男,汉族,1980年10月15日出生,务农,湖北省武穴市人,住武穴市。被执行人:张仲良,男,汉族,1984年1月1日出生,务农,湖北省武穴市人,住武穴市。被执行人:张贤良,男,汉族,1994年4月18日出生,务农,湖北省武穴市人,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武穴市第一人民医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武民初字第9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2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116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蔡永宏执行员李至学执行员吕晓斌

书记员:史俊杰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