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施明胜,男,195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申请执行人:王梅,女,196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张才艳,又名张材焰,男,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被执行人:张法尧,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被执行人:吴有花,女,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被执行人:张锦松,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申请执行人施明胜、王梅依据已生效的(2012)熟刑初字第0664号、(2012)熟少刑初字第00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6日向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3年4月18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
对(2012)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254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郭博林执行员????陈彬执行员?????喻政胜
书记员:????蒋明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