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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一审 · 2013

张南京与郑文明执行裁定书

(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3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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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南京,男,196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武穴市供电公司职工,武穴市人,住武穴市。被执行人:郑文明,男,1977年6月5日出生,汉族,务工,武穴市人,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张南京依据已生效的(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11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1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郑文明已履行完毕偿付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391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彭建忠执行员?毕万成执行员?查志兵

书记员:?陆大勇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