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一审 · 2013

秦璇与武穴市兴华粉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39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秦璇,女,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武穴市。委托代理人:陈超,男,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武穴市兴华粉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田镇下窑。组织机构代码:76414363-4。法定代表人:张新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训忠,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秦璇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26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1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自愿用被执行人武穴市兴华粉体有限公司在田镇下窑建材厂机械设备及全部资产按原投资额120万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秦璇,并已全部交付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392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蔡永宏执行员李至学执行员吕晓斌

书记员:史俊杰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