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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一审 · 2013

武穴市国土资源局与武穴市花桥实业有限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鄂武穴行非执初字第000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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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武穴市城东新区。机构代码:01125995-8。法定代表人:冯炜,男,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武穴市花桥实业有限公司。机构代码58246084-X。住所地:武穴市花桥镇育才路。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国土资源局以其作出的武土资处字(2012)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以(2013)鄂武穴行非审字第0005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武穴市花桥实业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国土资源局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鄂武穴行非执初字第00064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雷玉兴执行员吴浩执行员胡梦奇

书记员:顾健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