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敏阳,个体业主。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代表人:王紫光,该经理。申请执行人周敏阳依据已生效的(2011)武民初字第10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7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立案执行。
(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376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郭博林执行员陈彬执行员喻政胜
书记员:蒋明帜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
执行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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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周敏阳,个体业主。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代表人:王紫光,该经理。申请执行人周敏阳依据已生效的(2011)武民初字第10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7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立案执行。
(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376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郭博林执行员陈彬执行员喻政胜
书记员:蒋明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