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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一审 · 2013

周敏阳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3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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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周敏阳,个体业主。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代表人:王紫光,该经理。申请执行人周敏阳依据已生效的(2011)武民初字第10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7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立案执行。

(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376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郭博林执行员陈彬执行员喻政胜

书记员:蒋明帜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