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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一审 · 2013

胡友平与胡均艮执行裁定书

(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5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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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胡友平,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胡均艮,男,195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务农。申请执行人胡友平依据已生效的(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20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均艮已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友平书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509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陈楫彬执行员王怀军执行员徐学西

书记员:阮新佳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