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友平,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胡均艮,男,195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务农。申请执行人胡友平依据已生效的(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20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均艮已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友平书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509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陈楫彬执行员王怀军执行员徐学西
书记员:阮新佳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