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湖北楚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机构代码:66676411-1。法定代表人:李军,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武穴市开阳星造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武穴市河街特**代码:77078443-8。法定代表人:舒振东,男,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湖北楚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25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穴市开阳星造船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付义务。
本案被执行人武穴市开阳星造船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湖北楚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7529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00元、执行费403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武穴市开阳星造船有限责任公司已歇业且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25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彭建忠执行员??毕万成执行员??查志斌
书记员:??陆大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