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董建设,男,195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武穴市政府干部,武穴市人,住武穴市。被执行人:胡造平,女,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教师,武穴市人,住武穴市。被执行人:张建国,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武穴市人,住武穴市。被执行人:张坤,男,1988年2月7日出生,汉族,武穴市港航局职工,武穴市人,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董建设依据已生效的(2013)鄂武穴民初字第015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造平、张建国、张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付义务。
本案被执行人胡造平、张建国、张坤应向申请执行人董建设支付借款8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800元,执行费11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造平、张坤的工资收入已被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鄂武穴民初字第015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彭建忠执行员??毕万成执行员??查志斌
书记员:??陆大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