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饶勇军,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武穴市人,住武穴市。被执行人:井吕勇,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项目经理,武穴市人,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饶勇军依据已生效的(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03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井吕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付义务。
本案被执行人井吕勇应向申请执行人饶勇军支付工程款74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偿还借款本金1578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保全费17800元,执行费11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井吕勇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有工程款,并已冻结100万元,该款项待工程结算后才能予以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03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彭建忠执行员??毕万成执行员??查志斌
书记员:??陆大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