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尊礼。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贺海飞,董事长。
王尊礼申请执行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民四终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维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一初字第2975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二、三、四项判决;二、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尊礼误工费315000元,并退还王尊礼风险抵押金2100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4360.8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安永
书记员:张军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