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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福忠与周茂林、河南捷宏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9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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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福忠。被执行人周茂林。被执行人河南捷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许清水,副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贺海飞,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华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建达商住大厦)********。法定代表人周营军,总经理。

杨福忠申请执行周茂林、河南捷宏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河南华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金民二初字第47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捷宏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697.6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安永

书记员:许朝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