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福忠。被执行人周茂林。被执行人河南捷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许清水,副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贺海飞,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华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建达商住大厦)********。法定代表人周营军,总经理。
杨福忠申请执行周茂林、河南捷宏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河南华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金民二初字第47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捷宏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697.6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安永
书记员:许朝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