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付燕飞。被执行人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宋俊才,总经理。
付燕飞与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金民二初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付燕飞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3万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世海
书记员:余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