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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付燕飞与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1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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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付燕飞。被执行人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宋俊才,总经理。

付燕飞与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金民二初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付燕飞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3万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世海

书记员:余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