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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锦敬与冯远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13)金执字第17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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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锦敬。被执行人冯远飞。

王锦敬诉冯远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10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冯远飞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锦敬于2013年6月1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冯远飞银行存款1918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千

书记员:张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