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锦敬。被执行人冯远飞。
王锦敬诉冯远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10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冯远飞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锦敬于2013年6月1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冯远飞银行存款1918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千
书记员:张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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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锦敬。被执行人冯远飞。
王锦敬诉冯远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10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冯远飞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锦敬于2013年6月1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冯远飞银行存款1918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千
书记员:张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