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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郑州市兴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新长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16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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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兴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定代表人马荣恩,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新长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曾庆猛,董事长。

郑州市兴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新长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19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州市兴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河南新长城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7882.92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宝霞

书记员:卞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