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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郑州胜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14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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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郑州胜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李素景,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黄勇,经理。第三人河南岭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法定代表人侯建军,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郑州胜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13年6月21日向第三人河南岭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河南岭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对全部到期债务没有提出异议,也未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三人河南岭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到期债权中的1254590.17元予以强制执行;二、冻结、扣划第三人河南岭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4590.1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宝霞

书记员:卞良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