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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郑州宏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2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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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郑州宏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定代表人刘海林,经理。被执行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佘保同。

郑州宏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2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义务,权利人郑州宏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将被执行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9184.5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胜华

书记员:石会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