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建明。被告杭州创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火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建明与被告杭州创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创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程建明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创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建明撤回对被告杭州创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程建明负担。
代理审判员:崔姗
代书记员:高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