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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浙江亚克建筑门窗有限公司与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杭拱民初字第7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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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文书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浙江亚克建筑门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伟民。委托代理人:徐萍。被告: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仲元。

本案按原告浙江亚克建筑门窗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于天麟

代书记员:袁小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