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道军,男,生于1971年2月2日。被告韩胜国,男,生于1970年2月4日。委托代理人雷震,武胜县万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远明,男,生于1970年9月30日。
原告张道军诉被告张远明、韩胜国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道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道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道军承担。
审判员:张博
书记员:张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