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建清。委托代理人李超、侯佳强,河北李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建辉。被告邯郸市裕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磁县。法定代表人蔡勤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云明、高学娇,河北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省安装工程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鹿泉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英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和平,男,1982年1月17日出生。被告邯郸市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路。法定代表人何彦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爱民,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建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1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高建清负担。
审判长:范华安审判员:代丽荣人民陪审员:冯彩霞
书记员:李丽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