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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高建清与被告高建辉、邯郸市裕隆化工有限公司、河北省安装工程公司第一分公司、邯郸市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邯县民初字第2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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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高建清。委托代理人李超、侯佳强,河北李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建辉。被告邯郸市裕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磁县。法定代表人蔡勤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云明、高学娇,河北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省安装工程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鹿泉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英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和平,男,1982年1月17日出生。被告邯郸市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路。法定代表人何彦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爱民,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建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1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高建清负担。

审判长:范华安审判员:代丽荣人民陪审员:冯彩霞

书记员:李丽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