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固瑞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法定代表人孔令江,董事长。被告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十三工程处,住所地邯郸县黄粱梦镇建安街。负责人李恩华,处长。委托代理人陈世敏。委托代理人张彬标。委托代理人侯世栋、谢海,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固瑞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2元,由原告北京固瑞恩科技有限公司减半负担。
审判员:代丽荣
书记员:裴梓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