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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北京固瑞恩科技有限公司与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十三工程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邯县民初字第25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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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北京固瑞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法定代表人孔令江,董事长。被告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十三工程处,住所地邯郸县黄粱梦镇建安街。负责人李恩华,处长。委托代理人陈世敏。委托代理人张彬标。委托代理人侯世栋、谢海,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固瑞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2元,由原告北京固瑞恩科技有限公司减半负担。

审判员:代丽荣

书记员:裴梓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