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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张超诉重庆皇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青海省正平公路桥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锦江民初字第24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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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文书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超。委托代理人周崇新,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安凤琴,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皇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责人方彪忠,重庆皇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权,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海省正平公路桥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生光,青海省正平公路桥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广寿,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张超以“其已与被告重庆皇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青海省正平公路桥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122元,减半收取1006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5061元,由原告张超承担。

审判员:肖彬

书记员:傅继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