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超。委托代理人周崇新,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安凤琴,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皇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责人方彪忠,重庆皇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权,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海省正平公路桥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生光,青海省正平公路桥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广寿,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张超以“其已与被告重庆皇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青海省正平公路桥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122元,减半收取1006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5061元,由原告张超承担。
审判员:肖彬
书记员:傅继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