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晓亭。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曹灿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葛日林。被告张美芳。被告王钧。被告李文钰。法定代理人张美芳,身份情况同被告张美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美芳、王钧、李文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戴珍人民陪审员:胡亦安人民陪审员:宣乐民
代书记员:高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