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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张美芳、王钧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杭拱民初字第7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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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文书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晓亭。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曹灿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葛日林。被告张美芳。被告王钧。被告李文钰。法定代理人张美芳,身份情况同被告张美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美芳、王钧、李文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戴珍人民陪审员:胡亦安人民陪审员:宣乐民

代书记员:高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