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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孙巨银与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郭才军、郭有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鸠民一初字第018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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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孙巨银,男,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告: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被告:郭才军,男,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告:郭有文,男,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汪锋,安徽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的原告孙巨银诉被告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郭才军、郭有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宣霖

书记员:音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