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巨银,男,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告: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被告:郭才军,男,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告:郭有文,男,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汪锋,安徽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的原告孙巨银诉被告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郭才军、郭有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宣霖
书记员:音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